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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计评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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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河南
源发布时间:2025-09-29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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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商示财公开-2023-4
******办公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计评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5年09月12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4、原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2、原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9月12日 - 2025年10月15日(北京时间)
文件获取截至时间变更为: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3、原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4、原采购信息内容
1、原征集公告中第1.1******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2、原征集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第1.2.1项“服务费计费标准”条款中和3、原征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变更为
1、“1.10 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2、和3、“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5、更正日期:2025年09月29日19时00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4、原征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三项条款“其他要求”的第(一)款“总体要求”中的“5、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计算底稿、审核日记、审核取证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不用于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目的。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正为“5、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计算底稿、审核日记、审核取证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不用于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目的。
6、针对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项目,供应商应在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结束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其全面的复核意见书;配合所参与项目的结(决)算工作并在出具结(决)算报告前进行复核,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其他内容不变,以最新下载招标文件为准,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方面的内容。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更正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办公室
地址:商丘市豫苑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银行大厦21层
联系人:李海鹤
联系方式:******、03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海鹤
联系方式:******、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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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商示财公开-2023-4
******办公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计评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5年09月12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4、原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2、原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9月12日 - 2025年10月15日(北京时间)
文件获取截至时间变更为: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3、原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年10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4、原采购信息内容
1、原征集公告中第1.1******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2、原征集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第1.2.1项“服务费计费标准”条款中和3、原征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变更为
1、“1.10 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2、和3、“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5、更正日期:2025年09月29日19时00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4、原征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三项条款“其他要求”的第(一)款“总体要求”中的“5、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计算底稿、审核日记、审核取证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不用于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目的。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正为“5、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计算底稿、审核日记、审核取证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不用于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目的。
6、针对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项目,供应商应在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结束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其全面的复核意见书;配合所参与项目的结(决)算工作并在出具结(决)算报告前进行复核,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其他内容不变,以最新下载招标文件为准,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方面的内容。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更正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办公室
地址:商丘市豫苑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银行大厦21层
联系人:李海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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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海鹤
联系方式:******、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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