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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入围结果公告-框架协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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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江西
源发布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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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征集项目编号:K************

3、征集项目简介: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二、征集人信息

******有限公司

2、联系人: 黄葵

3、联系方式: ******

4、联系地址: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2幢9-3室、9-4室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入围供应商信息:

******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延伸段(华福小区对面)的商品房二楼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新车)

协议折扣率(%): 100

主要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新车1.0(10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服务标准: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新车1.0(10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供应商响应内容: (1) 服务名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新车) 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新车1.0(10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等完全响应征集文件要求

2 服务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旧新能源汽车)

协议折扣率(%): 65

主要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新能源车0.65(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服务标准: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新能源车0.65(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供应商响应内容: 2) 服务名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旧新能源汽车) 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新能源车0.65(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等完全响应征集文件

3 服务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旧燃油车)

协议折扣率(%): 50

主要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燃油车0.5(5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服务标准: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燃油车0.5(5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供应商响应内容: 服务内容: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燃油车0.5(5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等完全响应征集文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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