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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6-09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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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CZX-H******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      址: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9

       被投诉人1:温州博物馆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1号

******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洛河路18号C幢6楼

四、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联合体)因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重)项目(编号:HCZX-H******,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经审查,投诉人于2025年3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被投诉人应当受理未受理,并且在后续出具的质疑答复函的落款时间存在笔误,上述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被投诉人已于第一次收到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并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关答复并送达投诉人,其已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被投诉人的行为也并未实质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投诉事******************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委员会************委员会的答复******************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评审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报价文件中的相应位置加盖公章,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5:本项目的采购对******有限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与其能否履约及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设备更新改造(重)项目(编号:HCZX-H******)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5年05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先生

3.联系电话: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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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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