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CZX-H******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 址: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9号
被投诉人1:温州博物馆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1号
******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洛河路18号C幢6楼
四、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联合体)因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重)项目(编号:HCZX-H******,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经审查,投诉人于2025年3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被投诉人应当受理未受理,并且在后续出具的质疑答复函的落款时间存在笔误,上述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被投诉人已于第一次收到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并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关答复并送达投诉人,其已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被投诉人的行为也并未实质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投诉事******************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委员会************委员会的答复******委************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评审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报价文件中的相应位置加盖公章,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5:本项目的采购对******有限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与其能否履约及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设备更新改造(重)项目(编号:HCZX-H******)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5年05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先生
3.联系电话:0577-******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5〕4号).pdf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微信扫一扫登录
账号登录